10月9日,天台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案件:半年前,王某向林某台南借款20萬元,約定在8月底歸還。但台南借款到期後,王某拒不歸還。在多次索要欠款均無果的情況下,林某將王某告上法庭。法院宣判,王某在10天內支付林某20萬元。
這是今年天台法院審結的第502起民間台中借貸糾紛案件。
自去年年底以來,國家貨幣政策由“寬鬆”變為“適度寬鬆”,決策層逐步捂緊錢袋。今年初,央行兩次上調存款準備金率,銀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,實施窗口指導。許多中小企業因為無法及時獲得銀行桃園借貸,開始轉向民間台北借貸。
有需求就有市場。在這樣的背景下,民間借貸再度活躍。如何加強對民間高雄借貸的疏導和監管,再次被擺上檯面。
民間台南借貸最高年利率超過50%
潘某去年下半年賭博輸了幾十萬元。為了翻本,他向蔣某借了10萬元,約定月利率為4%。但潘某高雄借款後,僅過了兩天,又輸了個精光。
今年1月底,蔣某因潘某欠其的債務無法歸還,將潘某帶至某酒店一房間,並聯繫兩男子協助看守。當晚9時許,因蔣某要求,潘某無奈之下出具了一張 14萬元的借條,但無法提供擔保人。蔣某遂安排兩男子在房間看守潘某,並吩咐二人,如果潘某不聽話就帶其去水庫“洗澡”。隨後,蔣某離開了酒店。後因潘某 實在無法歸還債務,又提供不了可靠的擔保人,蔣某聯繫的兩男子遂驅車將潘某帶至一水庫。
在水庫岸邊,兩人繼續向潘某逼要債務,直到潘某承諾歸還欠款,才將其帶回酒店,並安排人員在酒店看守潘某。直至次日中午,潘某被公安機關解救。
此案經法院審理,蔣某和另兩人結夥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並實施毆打、虐待行為,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。遂判決3人10個月到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,緩刑一年到二年。
中秋節期間,在某單位上班的張女士收到一則短信,大致內容是:公司受理40萬元以下的個人高雄借款業務,無需抵押擔保。張女士進一步諮詢了解到,如果是個人高雄借款,且不超過40萬元,只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證、戶口本以及需要繳納的利息即可,無需其他任何抵押物。按月計息,每月為3%。以貸款30萬元為例,如果貸款一個月,則需要9000元的利息。
事實上,潘某和張女士的借貸利率還不算高。據了解,目前,央行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為5.31%,而民間借貸有的月利率已達到4%甚至5%,年利率為48%到60%,是央行一年期利率的9倍到10倍多。
根據最高人民法院《關於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》第六條規定,民間借貸的利率可適當高於銀行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(包括利率本數)。這意味著,民間借貸超過這個規定的部分,將不受法律保護。
高息是藉貸糾紛多發的主要原因
據了解,目前,民間借貸的放貸人除有少量閒錢的中產階層外,主要由三部分人組成,一是由實體經濟退出的企業主;二是由股市退出的投資者;三是近期由房市退出的投資者。
而隨著民間高雄信貸活動的活躍,由此引發的刑事案件和民事糾紛也越來越多。民間台南信貸雖有各種好處,也明顯存在“短板”現象。它普遍存在事實上的高利貸現象,易引發詐騙、非法集資、非法吸收存款、非法拘禁等刑事犯罪。以天台為例,該縣法院2008年受理的民間借貸案件為376件,2009年受理618件,今年到目前已受理582件。
分析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上升的原因,天台法院一名法官表示主要有四方面,一是近幾年來,各地區域經濟快速發展,但普遍存在資金短缺現象,中小企業規模小,實力弱,高雄融資、台南融資困難,為此向民間機構舉債。二是一些人借錢賭博,一旦輸了就形成“壞賬”。三是部分債務人沒有償債能力,通過借新債還舊債,形成惡性循環。四是有些地方通過高利吸引群眾入股,再以更高的利息放貸,很容易形成群體性非法集資案件。
所幸的是,這已經引起了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。特別是針對高息借貸對社會帶來的不利影響,相關部門加強對民間借貸問題的調查研究,變堵為疏,並製定了相應的對策。
5月7日,國務院正式頒布《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》,明確提出:允許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領域、發起設立信用擔保公司,鼓 勵民間資本設立金融中介服務機構。 7月22日,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《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重點工作分工的通知》,明確規定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的具體工作,由人民銀行、發改委等 8部門負責,將民間借貸納入監管範疇。
民間借貸需走依法規範之路
民間借貸,有利有弊。那麼,如何在享受便利的同時做到規範、依法?如何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呢?
有關專家表示,為了避免民間借貸糾紛,防範民間借貸風險,在藉貸時應注意以下幾點:
借款用途的正當與否是藉貸關係是否合法的重要一環。對於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,出借人務必首先考慮對方的信用程度和償還能力,同時要問明對方的借 款用途,決定當借不當借。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賭博、買賣毒品等非法活動而仍借款的,則屬於違法借貸,其借貸關係不受法律保護。出借人不但得不 到債權保障,還要依據有關法律予以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,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。
如許某為了償還債務,用存貸款積分的名義向潘某借款。潘某同意後,將300萬元人民幣打入被告人許某的銀行賬戶。沒想到,此錢打進賬戶後,許某 偷偷地用網銀將此款轉賬取出,除了40萬元用於歸還個人債務外,其餘260萬元均在賭場裡輸了個精光。為此,許某被法院判處無期徒刑。
訂立和妥善保存書面協議是維權的基礎所在。王甲和王乙是親戚關係。去年5月,王乙為了買房向王甲借款10萬元,約定在年底前還清。因為雙方是親戚,王甲認為無需出具借條。到期後,王乙卻聲稱從未向王甲借過款。為此,王甲將王乙告上法庭。
在現實生活中,民間借貸大多數發生在親戚朋友之間。由於這些人平時關係比較密切,出於信任或者礙於情面,往往以口頭協議的形式訂立借貸關係,無任何台南代書面證據。在這種情況下,一旦一方予以否認,對方就會因為拿不出證據而陷入“空口無憑”的境地。即便訴至法院,出借人也會因無法舉證而敗訴。
最規範的書面協議,應寫有: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(以戶口本或者居民身份證為準);借款用途;借款金額(大小寫一致);幣種(人民幣還是外 幣);借款時間和還款時間(標明某年某月某日);還款方式和違約責任等內容。如果是有利息的借款,協議上必須寫清利率。同時,出借人必須注意妥善保存高雄代書面協議等證據,以便日後發生糾紛時有憑據。
俗話說,“有借有還,再藉不難”。但在現實生活中,仍然存在著不講信用的人,他們有的到期不還,有的借整還零。如果發現借款人有賴賬傾向,出借 人需及時行使訴權。凡借出的款項已經超過雙方約定期限,但藉款仍未歸還的,出借人就要考慮催要,提醒借款人,催告其在合理的期限內返還借款。
《民法通則》第135條規定:“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。”如果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,人民法院就會不予受理,出借人的 債權就失去法律保護。為了防止超過訴訟時效,出借人可以在訴訟時效屆滿前,讓借款人寫出還款計劃,從而使訴訟時效中斷。根據我國法律規定,新的訴訟時效可 以從中斷之日起重新計算,這樣,出借人不僅擁有了起訴權,而且可以繼續擁有勝訴權。